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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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4號
104年度聲字第611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吉雄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林添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104年度訴字第7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吉雄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劉吉雄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於民國104年1月22日裁定予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案件進行程度,認被告如能確實具保,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爰准 被告於提出新臺幣5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錢衍蓁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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