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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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303號聲請人 趙銀才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趙銀才為被繼承人 鍾治同 之繼承人,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知悉得為繼承,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檢附戶籍謄本、印鑑證明、遺產清冊及全體繼承人名冊陳報鈞院備查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鍾治同於103年10月22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證。惟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 鍾趙瑟琴 之弟,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為旁系姻親關係,揆諸上開法文說明,自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遽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