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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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36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承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具保狀影本所載。
二、經查,被告李承翰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30日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5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復經本院於104年1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裁定自104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
2月在案。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然被告就其所犯本院103年度易字第796號竊盜案件提起上訴,並於104年
2月9日繫屬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324號),並於同日經訊問後予以羈押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訊問筆錄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既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在案,已非本院所羈押之人犯,是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