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即被告 蕭正義 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 律師
楊詠誼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正義雖於案發後逃逸,然事後亦係主動自行與律師聯繫而至新北市警局土城分局投案,如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即無投案之必要,換言之,原羈押之原因並無具體陳明被告是否仍有其他「相當理由」而認為有逃亡之風險,羈押被告蕭正義顯然悖於釋字第665號解釋之意旨,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蕭正義所涉,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等罪嫌,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前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蔡慧雯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