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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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82號聲請人 藍紹銘
藍紹群 黃紹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藍進發
黃美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蔡淑貞 之子輩 黃星豪 是否欲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子輩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逾三個月未辦理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孫輩 將非屬合法繼承人,其拋棄繼承之聲請將予駁回。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