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16號上訴人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甲○○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716號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