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61號原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B(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C(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丙○○、丁○○○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61號原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B(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
C(詳如身分資料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補正丙○○、丁○○○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美雀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