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42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思萓(原名:陳淑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2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思萓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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