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44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崗股

受刑人吳榮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原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

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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