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02號
原告 齊偉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 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大信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
複代理人 丁元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