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6號
原告 吳明發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
被告 黃志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復行提出答辯狀,並附陳諸多新的代償原告債務或費用之證據,上開事證可能影響判決之認定,尚待原告確認及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年6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