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人高雄市第76期仁武區後港段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

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1號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已說明,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故聲請人之聲請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間即無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係於民國114年2月4日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21號請求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言詞辯論庭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查,上開案件係於110年6月2日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在案,聲請人遲至114年2月4日始具狀聲請交付上開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6個月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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