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芝荃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三二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芝荃選任辯護人宋永祥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