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86號上訴人優普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禾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26,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