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08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瓊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之租賃契約之當事人係第三人邱五合顧問社及相對人甲○○,聲請人非該租約之出租人,不得依上開租約對甲○○請求給付租約所約定之違約金。是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請求原因事實,如欲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請一併釋明計算之方式及依據。
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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