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1058、1058-5、1060、1061地號土地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