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年7月間犯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671號、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5號(偵查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3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期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范惠瑩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