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投票罪,就宣告褫奪公權部分,減為褫奪公權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2月25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以93年度選上重訴字第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選偵字第3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有期徒刑部份已執行完畢,僅就宣告褫奪公權4年部分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李嘉興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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