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碧芙莉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廖進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2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碧芙莉國際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所犯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碧芙莉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於民國94年12月間因執行業務,所犯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2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政庭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白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