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五九號),及就同一事實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九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韋呈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韋呈明知金融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存摺之目的在於掩飾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晚間九時許,因看報紙刊登「代辦貸款」之廣告,遂與對方聯絡並約定於同年月二十六日晚間七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現改制為臺中市○里區○○○路一段與塗城路交岔路口之7-11便利商店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銀行蘆洲分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蘆洲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下蘆洲郵局)之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予自稱「黃先生」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未幾,上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便由不詳成年人等使用,而渠等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罪行為:
㈠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捷安特登山越
野車一台之不實訊息。適 陳彥良 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五十六分許,在其雲林縣辦公室(地址詳卷)上雅虎奇摩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敲定以二萬五千元購買該越野車一台,隨即於同日晚間五時許,匯款二萬五千元至陳韋呈所有之中信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領。 嗣陳彥良 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陳彥良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帳戶資料,循線查獲。
㈡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CHANELCOCO
COCON經典黑色肩背包一個之不實訊息。適 張嘉雯 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六時二分許,在其臺北市公司(地址詳卷)上雅虎奇摩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敲定以一萬三千四百五十元購買該肩背包一個,隨即於同日晚間七時七分許,匯款一萬三千四百五十元至陳韋呈所有之中信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領。嗣張嘉雯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張嘉雯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帳戶資料,循線查獲。
㈢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Balenciaga巴
黎世家包包一個之不實訊息,並留下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歐 陽尚汶 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六時許,在其高雄市住家(地址詳卷)上雅虎奇摩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敲定以二萬三千元購買該包包一個,遂於翌日上午十時十九分許,以其母親所有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之帳號,匯款二萬三千元至陳韋呈所有之中信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領。嗣 歐陽尚汶 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於撥打前揭行動電話號碼查詢,無法聯絡上對方,歐陽尚汶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帳戶資料,循線查獲。
㈣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Burberry經典
黃色長風衣一件之不實訊息。適 郭勝鴻 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五時二十八分許,上雅虎奇摩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敲定以三千六百五十二元購買該長風衣一件,其於翌日下午二時五十九分許,接獲賣家留言後,隨即至新竹市○○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匯款三千六百五十二元至陳韋呈所有之中信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領。 嗣郭勝鴻 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郭勝鴻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帳戶資料,循線查獲。
㈤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OMEGA手錶一支之
不實訊息,並留下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 梁真聞 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上午十一時許,上露天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敲定以三萬元購買該手錶一支,遂於翌日下午一時五十二分許,至南投縣南投市○○街之郵局ATM,匯款三萬元至陳韋呈所有之中信銀行蘆洲分行帳戶內,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領。 嗣梁真聞 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於撥打前揭行動電話號碼查詢,無法聯絡上對方,梁真聞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帳戶資料,循線查獲。
㈥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露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NOKIAN8手機一支
之不實訊息,並留下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 呂文信 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一時許在其嘉義縣宿舍(地址詳卷),上露天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敲定以一萬五千五百元購買該手機一支,遂於當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許,至中正大學郵局ATM,匯款一萬五千五百元至陳韋呈所有之蘆洲郵局帳戶內,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領。嗣呂文信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於撥打前揭行動電話號碼查詢,無法聯絡上對方,呂文信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帳戶資料,循線查獲。
㈦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LV名牌圍巾一
件之不實訊息,並留下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 陳思穎 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下午四時四十分許在其宜蘭縣住家(地址詳卷),上雅虎奇摩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敲定以一萬一千元購買該名牌圍巾一件,遂於當日晚間十一時三十六分許,至宜蘭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一萬一千元至陳韋呈所有之蘆洲郵局帳戶內,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領。嗣陳思穎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於撥打前揭行動電話號碼查詢,無法聯絡上對方,陳思穎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帳戶資料,循線查獲。
㈧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CHLOE名牌包
包一個之不實訊息。適 吳姵珊 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上午某時,上雅虎奇摩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敲定以二萬元購買該名牌包包一個,遂於當日,匯款二萬元至陳韋呈所有之蘆洲郵局帳戶內,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領。嗣吳姵珊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吳姵珊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帳戶資料,循線查獲。
㈨不詳成年人等先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上刊登販賣郵票一組之不
實訊息,並留下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號碼供聯絡之用。適 邱柏翔 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九時許在其高雄市住家(地址詳卷),上雅虎奇摩拍賣網購物,發現此不實訊息,誤信為真而陷於錯誤,下標敲定以二萬三千八百十六元購買該郵票一組,遂於翌日下午三時分許,至高雄市○○○路○巷口之7-11超商自動櫃員機,匯款二萬三千八百十六元至陳韋呈所有之中國信託蘆洲分行帳戶內,旋遭不詳成年人等提領。嗣邱柏翔匯款後並未收到貨品,於撥打前揭行動電話號碼查詢,無法聯絡上對方,邱柏翔始知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依上開帳戶資料,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彥良、張嘉雯、歐陽尚汶、 郭勝宏 、梁真聞、呂文信、陳思穎、吳姵珊、邱柏翔訴由臺北縣警察局(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該分局就歐陽尚汶之同一事實部分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上揭事實,被告陳韋呈雖於警詢、偵查中否認犯行,惟業於本院訊問時自白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彥良、張嘉雯、郭勝鴻、梁真聞、呂文信、陳思穎、吳姵珊、邱柏翔分別於警詢中指述及歐陽尚汶於警詢中指述、偵查中證述遭不詳人等詐騙等情相符,並有陳韋呈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百年一月十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儲字第○九九○一六一七六八七號函附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各一份,另有雅虎奇摩拍賣購買證明、拍賣網頁資料各一份(陳彥良)、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及內頁、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提款明細、GMAIL郵件內容、與賣家對話記錄影本各一份(張嘉雯)、拍賣網頁資料、雅虎奇摩信箱郵件內容、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網路ATM匯款單影本各一份(歐陽尚汶)、中國信託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拍賣網頁資料影本各一份(郭勝鴻)、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各一紙、(梁真聞)、郵政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各一紙(呂文信)、郵政自動櫃員交易明細表、存摺影本各一紙、拍賣網頁資料影本一份(陳思穎)、拍賣網頁資料影本一份(吳姵珊)、拍賣網頁資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各一份(邱柏翔)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況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不知「黃先生」之真實姓名、住址或聯絡方式,且對其一無所悉,怎知其有代辦貨款之能力,日後又將如何取回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印章等物?足見被告確有不欲取回所交付上揭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之意,其提供之情,可堪認定;復被告係具有一定社會經驗與智識之人,當知貸款無須繳交帳戶存摺、提款卡,而交付該帳戶密碼更會使其帳戶內金錢暴露隨時可供人提領之狀態,猶提供與貸款無關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黃先生」,可見被告對他人使用其帳戶未有制止之意,且被告復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承:伊把帳戶交給別人,別人拿去做壞事,伊也沒有辦法制止等語(參見本院易字卷第十五頁),益見其有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犯意。再者,金融帳戶之用途係用以存款,而存摺、提款卡、密碼等均係個人重要之物件,並具有一定金融交易目的及識別意義,一旦有人使用他人帳戶及上開物品供作不明使用,依一般認知,必是隱身幕後之使用人欲利用人頭帳戶掩飾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免於遭人追查,自極易於令人有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是被告對於他人利用上開存摺、提款卡、密碼作為犯詐欺取財罪之出入帳戶等情,能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其本意,其有幫助不詳人等利用上開帳戶犯詐欺罪之不確定故意,允無疑義,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上開銀行、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成年人等使用,作為詐欺所用之出入帳戶,幫助不詳成年人等取得詐欺被害人款項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前揭不詳人等就詐欺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惟幫助犯係從犯,從屬正犯而成立,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之可言(司法院廳刑一字第一一○四號函亦同此見解),是本案被告幫助他人犯共同詐欺取財罪,為從犯,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以一行為提供上開銀行、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同時侵害多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罪處斷,併予敘明。爰審酌被告因一時未予深慮致犯此罪行,惟其所為嚴重擾亂金融交易秩序及阻礙國家偵查追緝之行使,暨其智識、犯罪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前段,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