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附字第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台附字第五二號上訴人 楊謝玉
楊石雄 楊石銘 楊石寶 楊水順 被上訴人 鍾博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九年度附民更㈠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鍾博文被訴殺人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該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既經提起上訴,自應併予撤銷,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魏新和法官陳世雄法官徐文亮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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