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英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英仕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且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被告陳英仕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及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5款規定,自民國100年5月18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於本院100年6月30日審判期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就其攜帶兇器竊取告訴人 顏志翰 車上財物之犯行,已坦承不諱,並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顏志翰就毀損車窗部分調解成立,賠償告訴人及車主損失,堪認犯後態度良好,且本案已於上開期日言詞辯論終結,訂於100年7月7日宣判等情,認若課予被告相當金額之保證金,應當足以造成其心理上負擔,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惟為保全本案將來之審判、執行,爰准許被告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高雄市○○區○○路○巷○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