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一號聲請人 楊宏茂
楊玉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廖賢偉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抗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一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八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述駁回其抗告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聲請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九八○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一○○年十一月四日及同月十一日送達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命其補正,逕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慧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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