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職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三三號上訴人 邱豐田
邱水泉 邱萬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武男 律師被上訴人 邱游美玉
邱姿惠 邱應麟 邱祥龍 邱育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二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二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邱「永」泉應更正為邱「水」泉。
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