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5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8年1月20日晚上11時50分許,因與其女友 楊庭 溦在臺中市○○區○○路○○○號9樓之1租屋處發生口角,而將 楊庭溦 反鎖在門外,楊庭溦遂打電話報警,。而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警員 許先智 據報後,於同年月21日凌晨0時許到達現場,依法執行職務時,林良正因不滿許先智在其衝向楊庭溦時予以阻止,並在中間阻隔
2人,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當場以「幹你娘」(臺語)之穢語,侮辱正在執行職務之警員許先智(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而當場為警逮捕。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楊庭溦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告租屋處之大樓保全人員 王力威 於警詢之證述。
㈣警員許先智所製作之職務報告書1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41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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