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號上訴人丙○○
甲○○乙○○被上訴人辛○○○
庚○○丁○○戊○○壬○○○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7日所為97年度訴字137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98年11月13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