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2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丁○○因與相對人乙○○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各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相對人乙○○、丙○○、甲○○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