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9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
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實施「後」,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協商之結果證明文件(如不及取得協商結果,請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其他文件時先行釋明,待有協商結果後儘速補陳)。另請提出依協商機制與債權人協商時,債權人所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並陳報協商結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原因。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4.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5.98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並請說明若無業或無固定收入如准予更生,扣除聲請人所述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數額為若干。
6.每月扶養 許沛鈞 5,000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許沛鈞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
8.請提出配偶關 趙娟 之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聲請人、關趙娟、許沛鈞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說明聲請人、配偶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9.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衣物費、水電費、瓦斯費、房屋修繕費、交通費證明資料影本。
10.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
11.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並陳明有無辦理動產抵押借款。
12.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若有領取,請提出其起
迄期間、金額等證明資料影本。另請釋明失業原因,並請提出失業相關證明文件。
13.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14.聲請人95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及於各金融
機構最近2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