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1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9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⒈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書(紅色聯單)、95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97年1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請附帶說明若現無業
或無固定收入如准予更生,扣除聲請人所述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之每月清償數額為若干。
⒊受扶養人及配偶 蔡麗美 96、97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配偶之薪資證明文件,陳明其對家計之負擔方式為何?⒋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保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⒍聲請人名下所有座○○○鄉○○○段○○○○○○○○○○號○○○區
○○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里○○街○○○巷○弄○號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課稅現值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⒏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房屋貸款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⒐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⒑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⒒聲請人如有其他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
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⒓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及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最近2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