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已於民國98年12月9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遲至同年12月31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戳可考,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