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己○○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戊○○、丙○○、甲○○、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