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小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小抗字第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月5日本院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小字第817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審命抗告人補繳第2審上訴費之裁定於民國93年11月3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原審卷第68頁)可憑,惟抗告人迄未如數補繳,依上說明,抗告人之上訴顯不合法,原審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後段之規定,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並無不合,抗告人對原審所為駁回抗告人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依職權確定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95之1第1項、第44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介源
法官李瑜娟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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