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62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發票人「 柯素 」與聲請狀列債務人「乙○○」之同一性。
二、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