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 王韡婷 上列原告王韡婷向被告 蕭順章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新竹市○○段○○○○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其上建物新竹市○○段第264建號(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號)房屋課稅現值。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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