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4號聲請人 陳郁樺 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 一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附表記載,應將附表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由「324103」更正為「146538」。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