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和鈞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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