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4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恩霆趙恩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180元,及其中新臺幣22,180元,自民國10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74元,及其中新臺幣4,774元,自104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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