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文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文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文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9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030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109年度中簡字第17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109年度中簡字第1454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施用第二級毒品││││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26日或27日│108年6月3日│107年6月11日22時許│││晚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9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9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4051號│偵字第164號│毒偵字第13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902│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03│109年度中簡字第1707││事實審││號│0號│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7月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902│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03│109年度中簡字第1707││判決││號│0號│號││├────┼──────────┼──────────┼──────────┤││判決│109年1月30日│109年6月4日│109年7月3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312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08號││├─────────────────────┴──────────┤││編號1至3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9年度撤緩││││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8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454││││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3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1454││││判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備註│第138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