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添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04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湯添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湯添誠於民國108年7月19日8時35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與大墩路口時,因行跡可疑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員警盤查,當場在湯添誠褲子之左邊口袋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46.9公克,所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業經法院判刑確定),而將湯添誠帶回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經員警製作湯添誠之筆錄時,湯添誠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其兄「 湯添演 」之名義應詢,接續在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偽造「湯添演」之簽名及指印,持之交予員警行使,足生損害於湯添演,嗣經警捺印湯添誠之指紋送請內政部警察署刑事警察局指紋比對不符,捺印之指紋依該局留存檔案為湯添誠,通知湯添演到場指認湯添誠,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湯添誠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湯添演警詢及本院之證述。
(三)如附表「文件名稱」欄所示之文件各1份。
(四)員警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函暨被告及證人湯添演之指紋卡片影片、鑑定書、被告於108年7月19日經查獲持有第三級毒品現場照片。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湯添誠附表編號1、3、4、5、6、7、9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署押罪;附表編號2、8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部分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偽造多個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論以單純一罪。
(三)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四)爰審酌被告因持有第三級毒品遭查獲,為規避持有毒品之刑責,竟冒用親兄之名義,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更導致被害人湯添演遭法院判刑(見本院109年度沙簡字第56號判決,發現冒名後業經裁定更正),惡性非輕,所為應予非難。又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經通緝始到案之犯後態度,另被害人湯添演於本院表示不願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之情形(見本院卷第46頁),以及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並無有罪科刑紀錄之素行,暨審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現無業等當兵、未婚、無親屬需扶養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11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一)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未扣案如附表「文件名稱」欄所示之文書,為被告犯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所用之物,惟業已交付員警收執,而不屬於被告,自不另行宣告沒收。
(二)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如附表「偽造之署押」欄之署押,雖不屬於被告,但依據前揭說明,偽造之署押採義務沒收主義,自仍應由法院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宗霖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時間│欄位│偽造之署押│├──┼────────┼────┼───┼───────┤│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8年7│受訊問│1.「湯添演」簽│││保安警察大隊調查│月19日│人欄位│名1枚、指印│││筆錄│11時許││1枚(見偵卷││││││第23頁)。││││││2.「湯添演」簽││││││名1枚、指印││││││1枚(見偵卷││││││第27頁)。│├──┼────────┼────┼───┼───────┤│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08年7│本人及│「湯添演」簽名││││月19日│同意受│2枚、指印2枚││││8時35│搜索人│(見偵卷第41頁││││分許│簽章欄│)│││││位││├──┼────────┼────┼───┼───────┤│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8年7│同意受│1.「湯添演」簽│││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月19日│搜索人│名1枚、指印│││扣押筆錄、扣押物│8時35│、受執│1枚(見偵卷│││品目錄表│分許│行人、│第45頁)。│││││持有人│2.「湯添演」簽│││││簽章欄│名2枚、指印│││││位│2枚(見偵卷││││││第47頁)。││││││3.「湯添演」簽││││││名1枚、指印││││││1枚(見偵卷││││││第49頁)。│├──┼────────┼────┼───┼───────┤│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8年7│簽章欄│「湯添演」簽名│││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月19日││1枚、指印1枚│││扣押收據│8時35││(見偵卷第51頁││││分許││)│├──┼────────┼────┼───┼───────┤│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8年7│被通知│「湯添演」簽名│││保安警察大隊執行│月19日│人欄位│2枚、指印2枚│││逮捕、拘禁告知本│8時35││(見偵卷第55頁│││人通知書│分許││)│├──┼────────┼────┼───┼───────┤│6│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8年7│簽章欄│「湯添演」簽名│││保安警察大隊執行│月19日││1枚、指印1枚│││逮捕、拘禁告知親│8時35││(見偵卷第57頁│││友通知書│分許││)│├──┼────────┼────┼───┼───────┤│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8年7│簽章欄│「湯添演」簽名│││保安警察大隊查獲│月19日││1枚、指印1枚│││涉嫌毒品危害防制│8時35││(見偵卷第59頁│││條例初步檢驗報告│分許││)│││單││││├──┼────────┼────┼───┼───────┤│8│勘察採(驗)同意│108年7│簽章欄│「湯添演」簽名│││書│月19日││1枚、指印1枚││││10時15││(見偵卷第61頁││││分許││)│├──┼────────┼────┼───┼───────┤│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8年7│簽章欄│湯添演指印1枚│││保安警察大隊委託│月19日││(見偵卷第63頁│││鑑驗尿液代號與真│10時15││,起訴書誤載另│││實姓名對照表│分許││有簽名1枚,應││││││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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