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646號再抗告人 魏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再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
104年度抗字第164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誤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有最高法院44年台抗字第104號判例可參,此於再抗告之情形亦同。
二、查再抗告人魏陳秀芳、廖秀松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具狀對於104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64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誤為異議),惟其等本非該裁定之受裁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揆諸上開說明,其等對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競文
法官曾部倫法官范明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