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3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英周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所為105年度聲字第4301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受刑人 胡鯤鈺 」一語,應更正為「受刑人」。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均載明本件受刑人為鄧英周,足認理由欄內另載「受刑人胡鯤鈺」一語當中「胡鯤鈺」係贅載,前開文字,並不影響判決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