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5號上訴人即原告商 蘇碧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福村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