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65號原告奕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陸仟肆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柒仟肆佰貳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