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分署即 高釗裕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又本件為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有所請
求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應無調解之實益,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7,013元,應徵調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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