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2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和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93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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