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王以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