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3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三元吳黃麗鳳 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
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04元,而原
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949,87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
現值13,200元×面積71.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949,
87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80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