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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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3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藍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三元 、 吳黃麗鳳 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
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以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
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51,804元,而原
告主張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949,87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
現值13,200元×面積71.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949,
87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80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