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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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告丙○○原告甲○○○兼右二人乙○○訴訟代理人被告丁○○住臺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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