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甲○○反訴被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 律師被告乙○○反訴原被告丁○○反訴原被告丙○○反訴原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 律師
查明邦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 邱銘峯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偕同 陳秋燕 到庭,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前具狀提出買賣契約書中估計土地增值稅為新台幣一千五百十五萬元之計算基礎何在。是否有收到原告傳真之「試算土地增值稅」計算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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