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7439號債權人 易文 安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鎮萬有限公司、 羅能漂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又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是倘債權人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多數債務人為分別給付時,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另裁判費之徵收為聲請之必要要件,未予繳納者,則聲請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住所,由其同居人即其父代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合法收受後,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玥秀